一、临床用血报销政策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
(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二)献血之日起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用血后报销手续及程序
(一)直系亲属或本人血费偿还相关手续
1、 献血者、用血者和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3、 用血证明(主管医生开具,医院盖章); 4、农合证或医保证(原件);
5、 出院发票报销联(祥情见①)和病人留存联(原件) 6、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未满18周岁或已满55周岁公民以及终身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用血后退费手续:
1、用血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和领费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病情证明;
3、用血证明(主管医生开具,医院盖章); 4、农合证或医保证(原件);
5、出院发票报销联(详情见①)和病人留存联(原件)。
注:①需同时在几处报帐的,我办可收发票报销联复印件,但须加盖收原件单位的公章(农合办或者医保局),并注明血费已报销金额;未报销者也要注明“血费未报”。
②各凭证上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不一致者修改后须加盖公章。
③若非献血者本人前来办理退费,则需持由献血者本人亲手书写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出院后一年内办理。
根据川卫办法【2012】43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费用报销工作。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后凭相关手续可自行选择在献血地或用血地报销血液费用,详情咨询献血地或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机构。
三、各县(市、区)报销血费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退费地点 | 时间 | 咨询电话 |
德阳市献血办(市中心血站一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 2371882 |
中江县献血办(县医院门诊大楼二楼收费室12号窗口退血费处)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18981001286 |
绵竹市献血办(所有具有输血资格医疗机构) | 周一至周日 | 6900128 |
广汉市献血办(市卫生局四楼) | 周一、周三全天 | 5304379 |
什邡市献血办(所有具有输血资格医疗机构) | 周一至周日 | 8210659 |
罗江县献血办(县卫生局一楼) | 周二、周三上午 | 3121896 |
旌阳区的用血者报销血费在德阳市献血办(市中心血站一楼)